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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 2004 年6 月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 的
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适用对象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类型
◆ 设立登记: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变更。
◆ 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解散或终止活动时需办理。
登记流程
◆ 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监督管理
◆ 监督事业单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 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法律责任
◆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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